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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作家協會章程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作家協會第十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領導的上海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上海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把上海建設更加開放包容、更具時代魅力的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文學的力量。

    第三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是中國作家協會的團體會員之一,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能,把協會真正辦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六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任    務

    第七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和文學藝術學養。

    第八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統一,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鼓勵作家大膽創新,推動各種藝術風格和流派發展,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第九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美好生活的偉大實踐,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展新時代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進“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建設,打響上海文化品牌,弘揚建黨精神和上海城市精神。

    第十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批評工作。發展和壯大文學隊伍,發現和培養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等文學新生力量和新文學群體,加強基層文學社團的聯系,加強與文學網站及其他民間文學機構的聯絡,關心青年文學人才的成長。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文學刊物和網站等新型文學傳媒,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使之成為培養文學人才、扶植文學創作、開展理論研究的重要陣地和推出文學精品,繁榮文學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十二條 促進老中青作家之間,傳統文學門類作家和網絡作家之間的聯系和團結;建立和健全各專門委員會,并充分發揮作用;拓展文學公共服務空間,提高全社會文學素養。

    第十三條 拓展文學交流渠道,積極組織優秀作家參與省際(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文學交流活動,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拓展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文學交流,推動上海文學走出去,努力提升上海文學在國內外的影響。

    第十四條 積極爭取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強與文化、教育、新聞廣電出版、文聯等部門和影視機構聯絡協作,努力創造條件,推動文學成果傳播和轉化。

    第十五條 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開展文學普及工作。加強和改進對區作協、行業作協等基層文學組織的指導和服務,構建暢通高效的工作體系。發揮基層文學組織和文學社團作用,把服務基層作為工作重心,充分發揮基層文學組織和文學社團對不同領域作家和文學愛好者的團結引導作用,厚植文學土壤,夯實文學基礎。

    第十六條 組織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本會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作家自律,維護作家的合法權益,保障作家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八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積極幫助解決會員的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困難。

    第十九條 做好所主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會    員

    第二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民道德規范和文藝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贊成本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一定數量并在文藝界有較好影響的文學作品、理論研究、翻譯作品、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較大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本會各專業組推薦,經本會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通過,主席團批準,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二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并有一定數量本會個人會員和辦事機構的本市委辦局和區或特大型企業的文學組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批準,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實行團體理事制,由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主席團批準。本會對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指導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托,負責聯系本會在該地或該行業、該企業集團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員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享用本會會員福利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個人會員的入會、退會、轉會及取消會籍實行公告制度。

     

    組    織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二,審議和批準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第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四,  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代表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代表中,重點向基層和一線作家傾斜,45周歲以下青年作家代表占一定比例,同時兼顧到網絡作家、簽約作家、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學群體。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八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批準理事會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第四,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一人,副主席(含專職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

    第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團體理事組成。其中,個人理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團體理事從主持團體會員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體理事如因工作調離等原因出現缺額時,替補人選由原團體會員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通過。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臨時召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作為常設領導機構,領導并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最多連任一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工作機構和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各文學門類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職責為:評議申請入會人員,提出建議名單;受委托評審作品,提供學術和專業評價;牽頭召開年會。專門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其具體人選由理事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上海市作家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上海市作家協會簡稱上海作協。上海市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SHANGHAIWRITERS’ASSOCIATION上海市作家協會會徽:圖案外形是火炬,炬柄為筆尖,火花是上海市花——白玉蘭。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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