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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章程

    Member

    上海網絡作家協會章程

    (2018年9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上海網絡作家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上海網絡作家自愿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網絡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按照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團結和促進上海網絡作家創作更多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網絡文學作品,為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文化大都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作家協會。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最廣泛地團結上海網絡作家,對會員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努力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網絡文學發展規律和網絡作家社會團體特點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發展網絡文學事業,營造有利于網絡文學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環境。

    (二)努力發現和扶植網絡文學新人,壯大網絡作家隊伍,鼓勵和支持網絡作家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同時提倡題材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傳承和發揚上海文化特色,努力走在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列,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共同思想基礎作出貢獻。

    (三)加強網絡文學評論工作,積極組織和參與各種形式的網絡文學展覽和評獎活動,對成績優異的網絡作家、重要的網絡文學創作與理論研究成果進行推介和表彰。

    (四)辦好本協會所屬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章程、組織機構和會員名單。拓寬服務渠道,增強服務手段,關注網絡文學和數字出版,為網絡作家的創作和交流提供更多的服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作品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組織交流活動;開展評獎,設立獎項;開辦講座、論壇、培訓;維護會員合法創作權益,提供必要服務;承接政府委托相關事項。

    第九條 本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應當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愿,并具備下列條件:

    凡贊成本協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一定數量并在網絡文學界有較好影響的文學作品、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網絡文學的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較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本協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本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協會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通過,會長辦公會批準,即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評審通過,會長辦公會批準;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的創作和著作權等正當權益受到本協會依法保障;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協會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會長辦公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會長辦公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理事會審議后答復。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協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協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并按時召開會議,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方式,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理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負責人;

    (四)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負責人(含理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協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協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設立分支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協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協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3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2018年9月15日上海網絡作協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訂。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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