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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談維權專題(二)

    2015年05月07日14:03 來源: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點擊:

    作家演繹作品的法律保護解析

    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而形成的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相對于已有作品而言,是基于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

    演繹作品的法律性質問題對于作家來說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即使作家本身對作品的創作均是原創,也不能排除其他第三人在作家的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重新演繹。

    很多作家在創作自己的作品的時候,也往往會借鑒其他作品的表達形式進行再次創作,上述創作活動中均包含了演繹作品的法律問題。

    因此,對作家來說,對演繹作品的法律保護進行必要的了解和認識對作家創作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對作品進行“改編”是最為典型的演繹方式之一,例如,將《紅樓夢》改編成電視劇劇本、將《西游記》改編成連環畫均是在原著基礎上進行的改編。

    如果作家需要保護演繹作品,在法律上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但是筆者認為,對于作家來說,最主要的需要關注的是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達

    如果沒有利用已有作品的表達,或者說只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思想,則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的演繹。

    當然,如果被演繹的表達根本構不成著作權法意義的作品,則更不可能構成演繹作品。

    在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與張藝謀電影《千里走單騎》等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上述觀點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本案中,原告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訴稱,由新畫面公司作為出品人、張偉平為制片人、張藝謀為編劇和導演的電影《千里走單騎》,在拍攝時邀請了安順市詹家屯的詹學彥等八位地戲演員前往麗江,表演了“安順地戲”傳統劇目中的《戰潼關》和《千里走單騎》,并將八位地戲演員表演的上述劇目剪輯到了電影《千里走單騎》中。

    但該影片中卻將其稱之為“云南面具戲”,且上述三被告沒有在任何場合為影片中“云南面具戲”的真實身份正名,以致觀眾以為影片中的面具戲的起源地、傳承地就在云南。

    該影片中將具有特殊地域性、表現唯一性的“安順地戲”誤導成“云南面具戲”,歪曲了“安順地戲”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學藝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并在事實上誤導了中外觀眾,造成前往云南尋找影片中的面具戲的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依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只有對思想的具體表達才可能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安順地戲”作為一個劇種,其僅是具有特定特征的戲劇劇目的總稱,是對戲劇類別的劃分,而非對于具體思想的表達,故“安順地戲”并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法院又進一步闡明,《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依據上述規定, 只有他人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系“已有作品”的情況下,才需要經過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鑒于本院已認定“安順地戲”作為一個劇種不構成作品,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故上述法律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案。

    第二,是否包含有演繹者的創作。

    在利用他人表達的基礎上,演繹者還必須進行再創作,演繹的結果與原作品相比必須具有獨創性,并且符合作品的要件,因此就演繹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再創作部分。

    因此,對于作家來說,如果演繹的是其他作者的作品,則對于作家來說,其演繹的具體獨創性的再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如果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作家上述演繹作品的權利。

    章金元、章金云等訴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一案中充分體現了上述觀點。

    本案中,原告訴稱,五原告均系七齡童(本名章宗信)的合法繼承人。1957年,七齡童改編、執行導演和由顧錫東協助執筆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參加浙江省第二屆戲曲觀摩會演,七齡童獲編劇獎、導演一等獎、演員一等獎。

    七齡童于1967年9月因病去世。而涉案的貝庚執筆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是從七齡童改編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頂山》兩劇改編而來的作品。由被告浙江省戲劇家協會、浙江省文化藝術研究院合編的、被告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的《陳靜貝庚金松劇作選》,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作為貝庚個人作品編入該書,且未注明任何出處或改編自何處,三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演繹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的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其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所有。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也是一種創作方式。

    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包括非獨創性元素和獨創性元素。由于非獨創性元素屬于共有領域,并不專屬于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因此在考量涉及演繹作品的侵權案件時,應準確的甄別相關作品表達元素,作出恰如其分的認定。

    通常,演繹作品的表達元素由兩部分構成: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和新創作的表達元素。因此,在演繹作品中,至少存在兩個著作權: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二是進行演繹創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就演繹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再創作部分。顯然,對于演繹作品中的新的表達元素,演繹作品權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無須取得已有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再次演繹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

    就戲曲劇本創作而言,作品標題、人物姓名、人物形象、人物念白、唱詞、音樂、故事情節、場次和場景設計等均屬于作品表達元素。

    本案中,1958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均來源于吳承恩所著的《西游記》,二者涉及的相當部分內容均非作者創造,而是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元素,因此其使用權并不能由相應劇本作者個人壟斷而影響自由使用。

    但是,1958版劇本作者將《西游記》中情節較為簡單,且互相獨立的第二十七回與第三十一回等章回糅合一體,創造性地運用紹劇藝術特有的表達元素,從故事情節、場次、場景設計、人物數量、形象、念白、唱詞、音樂等多方面加以演繹,賦之于原著所不曾有的獨創性內容,使之成為情節貫通,適合紹劇演出專門劇本,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1958版劇本中上述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當然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著作權。而如前分析,被訴侵權劇本以1958年七齡童、顧錫東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母本,雖然在此基礎上對人物、情節、語言、場次等作了較大的改動,豐富了故事內容、增加了劇情的可觀賞性,但該劇本仍使用了1958年版劇本中的多處獨創性部分。作為再次演繹的作品,其作者未經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對于已有作品1958版劇本中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加以利用,應該認定構成了對已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作者簡介:

    周濤,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教育文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2012年度浦東新區律師行業領軍人才。曾作為顧漫等作家以及TVB、克頓傳媒、劇酷文化、廣東奧飛等影視制作機構的顧問律師。聯系方式:zhoutao@tsunlaw.com 13761116017。

    楊波,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復旦大學法學碩士,曾作為白先勇等知名作家以及TVB、香港英皇、中影集團等知名影視制作機構的代理律師。聯系方式:yangbo@tsunlaw.com  139189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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