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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襲的理解及認定——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014年07月01日19:13 來源:未知點擊: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在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后,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并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后,被告張某接受某部委托,附柴達木油田采訪了某先進人物,并根據其事跡創作了《蟬蛻的翅膀》藝術。經對比,《蟬蛻的翅膀》多處使用了與《西部生命》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共計4000余字,另外還引用了《西部生命》中六段文字,共計1000余字,沒有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所著的報告文學大量抄襲了我的書中的哲思、細節、具體描寫、感悟等,侵犯了我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被告張某辯稱:我寫該報告文學時確實使用了《西部生命》的部分內容,但在引用文獻目錄中已經列明了出處,應屬合理使用,并非抄襲剽竊。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雖然列舉了包括劉某及其作品《西部生命》在內的作品為參考文獻,但其《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寫作,采用的是將《西部生命》內容當成自己創作內容的寫法,引用參考文獻的方式亦不能將他人創作與自己的創作區別開來,因此符合抄襲的構成要件。張某在《蟬蛻的翅膀》中引用劉某作品1000余字,雖然可以不經劉某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未給劉某署名也未指明作品名稱,故仍應認定侵犯了劉某的著作權。據此判決:張某立即停止侵權;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公開致歉;賠償劉某經濟損失3600元及合理費用7981元。

    【點評】

    著作權法規定的抄襲是指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為。因此,抄襲的主要特征在于將他人創作當做抄襲者自己創作,它的結果會使讀者對所使用內容的創作者身份產生誤解,誤以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實踐中,既有“克隆式”的簡單抄襲,也有“改頭換面式”的高級抄襲,后者經常難以認定而發生爭議。

    法院在審理涉及抄襲的案件時,一般都采用“排除法”,即先由原告提供詳盡的對比材料,指出其認為構成抄襲的部分,再由被告就原告的指控進行解釋,除去被告能證明是自己創作的,以及有其他來源的,還有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剩下的部分由法官根據這些部分的相似程度、創作質量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作出最終的判斷。有觀點認為,“高級抄襲”與借鑒往往只有一墻之隔,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因為在你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時,如果自己創作的成分超過了他人的創作,應該就認為已經是新的創作,形成新的作品;而如果只是比較簡單將他人作品換個形式,貌似不同,一般水平的作者都可以做到,那么也應該認為是抄襲。

    本案中,還涉及在引用他人作品時,雖然加了引號,或者以特殊字體字號予以表現,但沒有直接表明內容的出處和作者。對此,法院仍認定為構成侵權,但這種侵權,并非抄襲,因為其結果并未產生使讀者對內容的創作者產生誤解,因此,是一種合理使用違法造成的侵權,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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