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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作品上適當署名

    2014年07月01日15:38 來源:中國藝術報點擊:

    作品上的署名,除了明確作者和著作權人外,還體現了作品市場價值、權威程度等其他重要含義。隨著全社會著作權保護意識的加強,訴訟糾紛日益增加。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根據作品上的署名來確定訴訟主體、權利主體以及侵權主體。在作品上適當署名也成為權利人維權和侵權人抗辯不容忽視的問題。以下歸納分析幾種實踐中常見的署名問題:

    一、為提高圖書暢銷度而掛他人之名

    掛名,通俗解釋就是非作者但署名為作者。近年來,圖書市場中的掛名作者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學習考試類書籍,似乎總得掛上響當當的名教授、名學者才能體現出圖書的高質量和權威性,才能有暢銷的機會。

    一旦掛名圖書侵權,掛名作者往往會作為侵權人被訴至法院。按照被掛名者是否知情,可分為知情掛名和不知情掛名,二者對被訴的意見截然不同。知情掛名作者雖然對侵權事實不甚了解,但出于之前已同意掛名,風險與收益共存,一旦發生掛名圖書侵犯他人權利,也只能與實際侵權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不知情掛名者被訴時,往往情緒激烈,不僅堅決否認自己侵權,而且執意要與其他被告劃清界線。如某中學英語考試系列書將國內某知名英語教授署名為總主編,該教授因系列書涉嫌侵權被訴至法院。訴訟中,該教授堅決表示其對涉案圖書的出版不知情,未參與該系列書的撰稿,也不同意掛名。雖然其他當事人無法提交證據證明此教授同意掛名,最終法院也未判決該教授承擔侵權責任,但其無端被拖入訴訟不可避免產生相當的訴訟成本。

    二、為加強權威性而擬制署名

    擬制署名是將不存在的人署名為作者。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一些工具類或教科書性質的圖書上,為了顯示作者隊伍龐大而虛構作者充實編委會隊伍。

    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時,不論權利人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還是侵權人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都會對訴訟進程產生影響,不利于對實際權利人權利的保護及對實際侵權人的處罰。訴訟中,法院會通過署名來慎重審查權利人,通常將全部署名作者視為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不會輕易否定署名作者的權利。當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時,部分作者要證明其他作者不存在,否定其他署名人的權利并非易事。部分作者以全部著作權人身份主張權利或權利人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可能面臨主體不適格或法院需要追加當事人的情況,造成訴訟程序障礙,權利人利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三、互聯網環境下隨意署名

    互聯網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特別是一些“草根”藝人展示才藝的平臺,在互聯網上發表文字、圖片、音樂等作品已司空見慣,而隨意轉載、修改等行為也屢屢發生。當權利人起訴他人侵權時,首先要證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最直接的方式是指出作品上有其署名。通常,大家不習慣在互聯網上使用真名,而是隨意使用體現個性的假名或者不署名,甚至有人同時使用不同的假名。以這些署名方式發表的相當一部分作品顯然體現了作者希望網友廣泛傳播其作品的用意,但也不排除有作者還是希望他人經許可而使用。當他人希望使用這些作品時,由于不容易查找到真實的作者,不免產生先使用、等權利人發現后再協商的心理。因此而引發的訴訟糾紛不在少數,而當進入訴訟階段,什么樣的署名能體現出與當事人的關系則是需要當事人自己舉證證明的事情。

    (來源:中國藝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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