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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抄襲承擔的四種法律責任

    2014年07月01日15:36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點擊:

     抄襲行為,包括抄襲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帶有一定的隱蔽性。抄襲他人作品,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一般來說,對于實物財產被竊取,權利人比較容易發現,能夠及時進行維權,而對于著作權這種無 形財產被竊取則較難發現。在實踐中,盡管對于抄襲行為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但并非無法可依。

    最近,網上爆出“史上最牛抄襲事件”。有報道指出四川省某醫院宋某撰寫的一篇論文,遭到16個單位25人的6輪抄襲,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人們對于抄襲現象的大討論。《現代漢語詞典》將抄襲解釋為: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指不顧客觀情況,沿用別人的經驗方法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行為主要是指前者。抄襲行為已經成為現代學術的一個頑癥,在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也阻礙了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

     怎樣認定抄襲

     案例一:李先生創作了一個劇本,后將劇本給某導演審閱,導演審查后,認為劇本的質量不合格,將劇本退還給李先生,李先生于是將劇本擱置起來。兩年后,李先生發現市場上出現一個與其劇本非常相似的電視劇,不僅情節相似,而且劇中對白、臺詞都高度相似。李先生認為導演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將導演及攝制方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后經法院調解,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法官提示:原創作品屬于智力勞動成果,應受法律保護。在抄襲侵權的案件中,權利人需要證明3個事實:自己是原作品的權利人;作品被抄襲者接觸過;原作品與抄襲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權利人須舉證證明被侵權作品是自己原創的,原創性越高,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程度越高,判賠的數額也越高。原創性及藝術、科技價值是衡量侵權賠償額的一個重要標準。在認定接觸可能性方面,如屬公開發表的作品,一般認定他人可以接觸到此作品;如屬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只有少數人能夠接觸到,權利人須證明作品被抄襲者接觸過,如曾投稿、閱覽、復印等。此外,還需要判斷原作品與抄襲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相同作品的認定比較容易,即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但對于相似性認定則比較復雜,須對比抄襲作品與被抄襲作品的表達方式是否一致、詞語是否相近似等。

    合理引用與抄襲的區別

    案例二:黃先生在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中,遇到一個解決不了的關鍵問題,在查找資料時,發現在以前的某一論文中王先生已經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論證,并且得出結論。于是黃先生將這段論述整體復制、粘貼到自己的論文中,為了掩蓋自己的抄襲行為,黃先生沒有做出腳注來指示該段論述來源于王先生。王先生發現后,認為黃先生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將黃先生訴至法院。庭審中,黃先生辯稱自己的論文中僅部分引用王先生的觀念,屬于合理使用,不應認定為侵權。法院審理后認定黃先生故意隱匿作品的來源,將他人具有關鍵價值的觀念據為己有,已經構成侵權。

    法官提示:撰寫論文及著作,如需引用他人作品,應標明哪些文字屬于引用,且需要標明引用出處,包括作者、出版社、書名等。正常的引用行為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屬于合理使用。然而,合理引用也應當有一個度量,超過這個度可能構成抄襲。衡量是否構成抄襲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進行,主觀方面如在引用他人作品的時候是否故意不標明出處,不為他人署名,或者將他人已經總結的具有一定價值的觀念據為己有等;從客觀方面來看,從字數方面和段落方面也可以看出是否構成抄襲,如不加區分地大段引用他人文章,則有可能構成抄襲。

    按照何種標準計算損失

    案例三:牛先生系某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早年撰寫過一本美學專著,在一次和朋友聊天時,朋友告知他的書被抄襲了。牛先生于是將抄襲的作者和出版社訴至法院,認為二者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該出版社在庭審中提出,侵權損失應當按照書本的實際字數計算,而不應按照封底的版面字數計算。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書是被整體抄襲的,應當按照該書的封底版面字數計算,駁回了出版社的答辯意見。

    法官提示:在文字作品抄襲的問題上,很多人都認為應當按照實際的字數多少來計算損失。實際上,由于排版方式不一樣,版面字數和實際字數存在誤差。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按照版面字數來計算損失。但也有例外,即少量引用他人文章,采用個別段落不連續的方式進行抄襲的,或者論文中抄襲了他人的部分作品,針對這種侵權行為,還應當按照實際字數逐一統計。

    出版商與銷售商責任

    案例四:江先生是一名作家,寫作了一部小說。朱某抄襲后,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出版社出版后,在海淀圖書城某書店出售。江先生發現后,在該書店購買了該侵權圖書,并保留了發票和收據。后江先生將該書的作者、出版社和銷售商告到法院,認為三者共同構成侵權行為。庭審中,江先生認為該書的銷售商負有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銷售商認為自己能夠提供明確的進貨渠道且該書是正規的出版物,不應當承擔責任。最終,法院認定三被告構成侵權,朱某和出版社承擔賠償責任,銷售商承擔停止銷售責任,駁回了江先生要求銷售商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出版商與銷售商都負有注意義務,但注意義務的高低程度不同。出版商對于他人的作品的審查義務較高,特別是一些專業的出版社,在出版作品的過程中,應當對出版物是否抄襲他人作品進行嚴格審查。如果出版社不能舉證證明曾進行審查,一般與侵權作品的作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實踐中有出版社以其與抄襲者關于著作權的約定來否定自身的責任,然而合同具有相對性,出版社與抄襲者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因此而免于承擔侵權責任。銷售商的注意義務較低,銷售商如能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并且能夠提供貨商的地址和聯系信息,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須停止銷售即可。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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