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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出版授權合同(中國作協權保辦推薦)

    2014年06月27日11:12 來源:未知點擊:

    數字出版授權合同

                                    (中國作協權保辦制)

      甲方(著作權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號: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作品名稱:

      作品署名: 

      第一條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全世界)出版發行上述作品(中文簡/繁體、____文)文本的專有/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期為  年,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合同失效年份的12月31日。

      甲方授予乙方的權利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

      乙方出版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1、互聯網出版(包括數字圖書館傳播、發行) 

      2、電子出版   

      3、無線出版

      第二條 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乙方保證自己擁有第一條規定之出版方式的資質,如乙方不具有相關資質,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賠償金額為合同約定稿酬的____%

      第三條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內容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四條 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作品的電子版交予乙方。

      甲方無電子版則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作品交予乙方,由乙方進行數字化加工。

      第五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作品內容。

      第六條 甲方有權查閱自己作品被使用情況,乙方應該詳細提供作品的點擊次數、下載次數、電子出版物發行數量、無線下載次數等內容,以及上述使用情況的具體發生時間。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現在______年/月/日內無收益,可以終止合同。

      第七條 乙方自行承擔為宣傳、推廣、展示本合同約定的作品而支付的費用。

      第八條 對于第三方享有版式設計權的作品,乙方在使用時不得侵犯該版式設計權,或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取得該項權利。如因使用版式設計產生的糾紛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包括與乙方有關聯的第三方)。如有違反,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并終止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應將所得報酬的____%交付對方。

      第十條 乙方將收益的_____%作為稿酬支付給甲方。 收益按點擊率分成/具體收入計算;

      或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

      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稿酬具體結算方式為:乙方每____年/月/周與甲方結算一次收益,以每年的___月__日為結算日,或每月__日為結算日,或每周___為結算日。

      乙方在結算稿酬時應提供作品使用的具體細目,包括作品銷售定價、作品點擊次數、下載次數、電子出版物發行數量、無線下載次數等內容。

      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報酬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繼續履行付酬的義務,乙方還應支付從約定之日起約定報酬___%/____日、周、月的滯納金。

      乙方不提供使用作品的具體情況或提供情況不真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同時乙方應按作品使用情況支付相應稿酬并支付總稿酬____%作為賠償。

      第十一條 對于第三方侵犯本合同約定作品的權利時,可采取以下第_____項執行:

      1、乙方發現第三方未經授權以本合同類似形式使用甲方作品后,應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書面授權后向侵權方主張權利,并將維權收益的____%交給甲方。

      2、甲方授權乙方行使本合同約定作品的維權行為,甲方可主動行使權利并將維權收益的____%交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將作品的各種版本交還甲方或者銷毀不再保存。

      第十三條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注釋:

      第一條:

      第一款: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是指使用者擁有獨占地排他性的使用權,包括著作權人也不能未經許可使用自己的作品。非專有使用是指使用者不能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使用作品,也不能排除著作權人將作品以同樣的方式授權給第三人使用。

      兩種使用方式并無優劣之分,一般將權利專有授權給使用者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同時也可委托對方管理自己的權利。而非專有使用獲得的收益相對較少,但可以授權給多家使用,有利于作品的傳播。

      第二款: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其中也包括將紙介書經過數字化制成數字化制品以后通過網絡傳播。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第三款: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1、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2、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如數字圖書館,網站使用等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二條關于電子出版物的定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 ROM、DVD- 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 R、DVD- R 等)、可擦寫光盤(CD- RW、DVD- 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如視頻光盤,CD

      無線出版:通過無線傳輸方式傳播作品,包括手機等移動終端。手機出版就是出版者將內容數字化,借助手機移動通信平臺傳遞給終端用戶的一種新型出版形式,如手機報紙、手機小說、手機招聘廣告等。

      第二條:

      關于資質,國家版權局規定進行互聯網出版和電子出版需要經過批準,所以需要經過核實是否有相應資質。著作權人應要求出版者提供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或者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而無線出版暫時沒有法規規定,一般的電信運營商都在進行手機出版。

      第四條:

      一些作者有作品的電子版可以直接提供給使用方,而沒有電子版的可能需要使用方自行數字化,所以要明確該條。

      第六條:

      第一款的目的在于確保作者能夠知曉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況。

      第二款,在實踐中,會出現作者將作品授權給使用者卻沒有收益的情況,可能是使用者沒有推廣,也可能是該作品確實沒有被點擊和購買,特別是專有授權的作品,如果在某處沒有收益的話就無法再授權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個問題,特別列明該款,在作者得不到收益的情況下終止合同。

      第八條:

      由于作者的作品大多是已經出版的圖書,而這些圖書的版式設計權又在出版社,使用者可以不使用該版式設計,或者從出版社購買該版式設計。為了避免糾紛,特將版式設計權單獨列明。

      第十條:

      稿酬結算方式可以自行協商,本條款作為參考。

      第十一條:

      該條內容規定甲方是否將維權權利授予給乙方,以方便作者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

    由于本合同涉及的作品多為電子版,復制很方便,為了避免合同終止后的糾紛,特將作品的歸屬問題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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